敲詐興業證券分公司部門經理40萬 60后慣犯四進宮被判5年
4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陳祖龍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慣犯陳祖龍敲詐勒索南平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門經理、服務總監(副總經理)陳某40萬,犯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五年一個月,罰款10萬。
根據判決書顯示,2003年至2006年期間,陳祖龍在時任南平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門經理、服務總監(副總經理)陳某的建議下買賣多份理財基金。
2007年初,陳祖龍頻繁到陳某辦公室或者打電話給陳某,以2006年12月29日陳某違規幫其買賣基金導致其經濟損失為由,要求陳某賠償其基金因在較低點位被賣出導致少盈利的損失。
2007年5月23日,陳祖龍以陳某違規操作造成其損失為由向福建證監局提交了投訴報告,后證監局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到南平調查。同年7月,陳某為了消除影響,與陳祖龍簽訂了調解協議,并賠償其現金10.50萬元,寫下一張落款時間為2006年11月17日陳某向陳祖龍借到10.50萬元,6個月歸還的借條,后陳祖龍向福建省證監局撤銷投訴,并賠禮道歉。
時隔6年,2013年9月9日下午,陳祖龍再次以違規操作為名,以將陳某告至福建證監局,讓其失去職位相要挾,向陳某索要40萬元。次日,陳祖龍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而未得逞。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資料顯示,1967年出生的陳祖龍多次違法犯罪,是一個已經四進宮的慣犯。2003年8月13日,曾因犯侵占罪被判有期一年;2013年8月16日,因毆打他人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4月1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九個月;2014年6月9日,又因本案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陳祖龍敲詐勒索他人錢財4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決:陳祖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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