鄆城農商行一客戶經理違法放貸185萬 判刑15個月罰金2萬
和訊網消息 鄆城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泥岡支行客戶經理李興振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在未未對價款人和擔保人實際情況進行嚴格調查、審查的情況下,作為貸款第一責任人向6名貸款人違法發放貸款7筆,共計185萬元,直至案發尚有131.136萬元逾期未收回。
鄆城縣農商行報案后,2017年6月2日李興政被傳喚至鄆城縣公安局,同日被刑事拘留。
根據證人證言顯示,2013年6月18日的一筆25萬元的貸款,李興振不但未對貸款人的貸款資格進行考察沒貸款資料中的擔保人的虛假個人收入證明系李興政提供。
更有證人證言表明,貸出款項中錢并沒有全部被貸款人使用。2013年7月,某貸款人在李興振的建議下,以煤炭生意經營需要為由,向鄆城縣農商行貸款20萬元,李興振為辦理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該筆貸款自己僅使用7.5萬元,其余部分去向不清楚。
一審法院認為,李興振身為銀行工作人員貸款發放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其負責發放的貸款中的貸款人及擔保人的收入情況、償付能力等負有審查、考查義務,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發放貸款158萬元,數額巨大,尚有131.136萬元逾期未收回,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隨后,李興振上訴認為認定的犯罪事實中,有85萬貸款調查準確,沒有瑕疵,不構成犯罪;同時認為發放貸款是單位的責任,因認定為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最后表示自己有自首情節。
二審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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