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老太炒期貨兩個多月3000萬虧剩45萬,法院判浙商證券高管擔責七成
2015年的A股牛市中,浙商證券(601878)有限公司(601878)高管代六旬老太炒期貨,結果3000萬虧到僅剩45萬,老太周某將這位高管李某以及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告上了法院,引發業內關注。
近期,裁判中國裁判文書的一紙民事裁定書,再次讓事件進入人們的視線。該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李某承擔70%的損失,券商和期貨公司雖不擔責,但亦受到證監會浙江監管局的處罰。
血虧98%,3000萬虧剩45萬
2015年,周某稱,在鄰居李某的陪同下,開通了期貨賬戶,結果不到三個月,賬戶里的3000萬爆倉虧損只剩下45萬元,事后發現賬戶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
據周某的說法,其與李某相識多年,2015年4月,李某回紹興向周某描述證券市場投資前景,夸大投資收益,讓其開戶投資,并承諾提供股票信息及參與浙商證券發行認購,同時告知周某,開設期貨賬戶只是幫助其拉攏資金做對沖業務,不會虧損。
李某的另一重身份,則是時任浙商證券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有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資格。
周某在李某的陪同下,到浙商證券公司總部辦理了相關手續并相繼開通了證券賬號、期貨賬號,周某向其證券賬號、期貨賬號共同綁定的銀行賬戶匯入了3000萬元。隨后,浙商期貨公司人員為周某開通了期貨賬戶。
2015年4月15日,李某更改了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周某對此知情并予以認可;5月19日,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再次更改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6月30日,李某在周某的要求下,將周某期貨賬戶的交易密碼重新更改。
2015年6月30日,李某電話告知周某賬戶爆倉,3000萬元僅剩下40多萬元。7月3日,周某查詢時發現,賬戶僅剩45.06萬元。
兩個多月的時間,周某損失達2954.94萬元,虧損98%。
周某稱,事發后她打印交易賬單發現,“賬戶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賬戶資金嚴重損失”。
周某認為,浙商證券和浙商期貨違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疏于管理,缺乏監管,開戶后出現周某賬戶密碼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以浙商證券名義進行營銷,缺乏從業底線,欺詐并誘導周某開戶;李某違背證券從業人員不得代客操作的規定,擅自修改客戶密碼惡意操作賬戶,致使自己蒙受巨大損失。
隨后,周某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以及李某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外,她還曾向浙江證監局反映相關問題。
李某承擔70%賠償責任,券商和期貨公司不擔責
2020年4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認為,上述事實表明周某對李某操作其期貨賬戶進行交易是明知且認可的,故周某訴稱其未委托他人進行任何證券買賣行為與查明事實不符。
法院同時指出,因李某未經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碼,客觀上阻礙了周某及時了解和控制其期貨賬戶的交易情況,且李某修改密碼后擅自進行交易的行為造成了周某期貨賬戶的巨額虧損,侵害了周某的財產權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碼后未及時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后果。
法院酌情確定李某承擔該損失70%的賠償責任,即1927.66萬元。對于相關貸款利息的訴請,法院也予以支持。
法院同時認為,周某要求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對其財產損失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某時任浙商證券專職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監事長,并不負責證券或期貨業務,也無進行證券或期貨業務營銷的職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禁止其從事期貨交易,浙商證券、浙商期貨并無權對李某操作期貨賬戶進行監管。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周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認為李某對損失負有主要過錯,自己過錯責任畸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經原審查明,李某在從事案涉委托事務中存在重大過失,原審認定周某的放任行為對于其損失亦具有過錯,并依據法律相關規定認定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同時,周某在浙商證券公司總部接受了金融期貨相關知識培訓和測試、簽署了相關文件、被告知了相關風險,浙商期貨公司也告知了相關風險,故對周某的損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最高法裁定,駁回周某的再審申請。
券商曾因員工代客理財或操作他人賬戶遭罰
前述判決雖未認定浙商證券及浙商期貨與李某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但2016年2月29日,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向浙商證券出具的《關于對浙商證券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浙商證券原監事長李某私下接受客戶委托理財引發訴訟糾紛,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存在風險。
事實上,員工私自代客理財和代客操作在浙商證券并非個案。
在上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決定》中,除李某的問題外,還發現浙商證券另外兩個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等行為。浙江證監局稱浙商證券應對上述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存在的問題予以改正,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合規檢查。
2017年4月,浙江證監局再次發布《關于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浙商證券一分公司員工從事經紀業務營銷活動過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行為。
浙江證監局稱,上述事實反映出浙商證券全員合規文化尚未有效建立,個別員工風險意識薄弱。在防范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健全、合規管理落實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力等問題。
浙商證券在2019年年報中則表示,當年為加強合規管理,特修訂公司章程及公司合規管理制度、合規人員管理辦法、合規考核辦法、違規違紀處罰辦法等合規管理相關制度,開展培訓,強化主體職責。為分支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合規管理人員,為自營、投行、財富管理業務線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選派子公司合規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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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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