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權責 資管合同指引新規出臺
近日,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發布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以及《資產管理計劃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統稱“合同指引新規”)。
新規統一規范了機構契約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內容及格式。業內人士指出,從性質上看,新規屬行業自律規則,對機構展業尤其是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權責作了明確。
總體來看,合同指引新規要求投資者、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相關規定訂立資管合同。不過,如出現部分具體要求不適用的情況,可作合理調整與變動,但應在風險揭示書中特別揭示,并在資管合同報基金業協會備案時出具書面說明。
此次,合同指引新規有關份額持有人大會機制的條款格外引人關注。相關法律人士分析指出,目前《基金法》對份額持有人大會有相關規定,在公募基金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均設置了份額持有人大會機制。也有部分資管產品已經在合同中添加了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內容。
合同指引新規在若干方面細化了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資管細則”的相關規定。此外,合同指引新規還在其他多個方面對舊版合同指引作了完善和調整。如不再要求單一資管產品的投資者提取后的最低保有量,刪除了單一資管產品最低保有量3000萬元的要求。前述法律人士表示,以往在實踐中常發生前一筆資金提取后導致保有量低于3000萬元,但后一筆資金暫時又不能及時追加進來的情況,導致管理人及投資者都非常被動。
合同指引新規也不再對集合資管產品的開放期長度上限作要求。同時,為避免業績比較基準被濫用為對預期收益的暗示,合同指引新規明確,業績比較基準不能是固定數值,這在產品估值方式上為側袋估值預留了空間。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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