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個人破產立法征求意見 為自由職業者等提供破產保護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通報稱,就《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北京青年報記者3日從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處了解到,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意在為個人提供與企業同等的保護。根據《征求意見稿》,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據了解,深圳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國內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嘗試。
為自由職業者等提供破產保護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3日告訴北青報記者,該《征求意見稿》已于2日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網站上發布。
工作人員介紹,深圳擁有大量個體工商戶,還有很多自由職業者,長期以來,企業如果遭遇市場風險,可以通過破產制度實現市場退出,但對于從事自由職業等的市民來說,無法獲得和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為這些市民提供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是此次發布《征求意見稿》的目的之一。”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介紹,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建立完善個人破產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要求到期債權超50萬元
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介紹,此次擬推行的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而對于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為此,《征求意見稿》適用的范圍為: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依照《征求意見稿》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征求意見稿》規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符合條件可免除剩余債務
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制度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此外,《征求意見稿》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 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比如根據《征求意見稿》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北青報記者從深圳市人大工作人員處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見稿》是國內首次就個人破產制度進行的立法嘗試。
責任編輯:孫知兵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太平洋財富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