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開戶存儲 中國銀行鶴壁分行領8萬元罰單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12日)公布一則對中國銀行鶴壁分行的處罰信息。處罰信息顯示,該行存在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違法違規行為,鶴壁銀保監分局對其處以8萬元的罰款。
本次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9年1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轉自:中華網河南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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