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業自持商品房不得銷售 單次租期最長20年
日前,佛山正式印發了《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賃管理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試行)》(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的商品房屋應全部用于公開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且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自持期限。
此外,該通知還規定,已竣工且通過驗收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可向佛山市住建局申請認定為企業自持商品房。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原則上以棟為單位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允許整體抵押。企業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間不得單獨分割、抵押。該通知1月25日正式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為止。
企業自持商品房不得銷售
記者了解到,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是指在2017年5月起,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在土地出讓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競投自持比例確定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期限內只租不售的企業自持商品房屋。企業自持房屋是佛山市實行租購并舉,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先行先試的“新產物”。
該通知規定,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全部用于公開對外租賃,不得銷售、轉讓,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且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自持期限。此外,企業應當優先開發自持商品房屋,自持商品房屋應與所在地塊商品房屋、相應的配套基礎設施及公建設施同步設計,并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開工、竣工和交付。
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原則上應當以棟為單位進行建設,且相對集中布局。項目分期開發的,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安排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完成建設;第一期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建筑面積不少于該項目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總建筑面積的50%。該通知還要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當以全裝修標準規劃、設計、報建及交付。裝修標準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對基本居住條件的要求。此外,已竣工且通過驗收的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可向佛山市住建局申請認定為企業自持商品房。
企業不得一次性收一年以上租金
在租賃經營方面,通知規定房企可以成立租賃管理部門開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賃經營,也可以與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經營。在出租前,企業需提交《佛山市企業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具體價格可參考佛山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利)局發布的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標準。
此外,企業自持商品房屋應當全部用于出租,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一年以上租金,也不得以租代售、變相銷售自持商品房屋使用權,不得捆綁銷售。除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其他使用房屋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外,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額外收取承租人費用。
在租賃合同方面,企業需按照《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規則(試行)》通過租賃平臺進行租賃合同網簽。租賃合同中應當列明出租房屋的企業自持年限,房屋出租期限不得超出企業自持的終止期限。
違規企業不得參與土地競買
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原則上以棟為單位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允許整體抵押。證書中應注明“企業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間不得單獨分割、銷售、轉讓、抵押。”
對于企業違反該通知有關規定的,將由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利)局予以認定并責令整改。企業拒不整改的,列入佛山市土地市場失信“黑名單”企業。一旦被列入該名單,該企業、企業控股股東及控股股東新設立的企業將在最近一年內不得參加佛山市的任何土地競買活動。
在企業自持房屋的轉讓方面,該通知還規定,當企業面臨破產清算或合并重組或涉及訴訟導致自持商品房拍賣時可以將自持商品房做出集體轉讓。但是接受轉讓企業自持商品房的個人在自持期內不得改變自持商品房的規劃用途。必須繼續出租,不得私自售賣、轉讓。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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