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結構性存款”難再瘋狂
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并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得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
“在理財新規影響下,多家商業銀行大力推廣結構性存款,規模也出現了大幅增長。需要注意的是,一系列合規問題和亂象也隨之凸顯。”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說。
具體來看,一是產品設計不合規。部分銀行為結構性存款設定了遠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將掛鉤的衍生產品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觸發事件,使得結構性存款從名義上的浮動收益產品變為事實上的固定收益產品,違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產品設計原則。此外,個別銀行結構性存款中未實際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無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
二是風險計量不準確。對結構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產品,個別銀行在運營管理中存在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不適當、資本計提不規范等問題,不符合現行的監管規制要求,導致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等關鍵指標計算結果出現偏差,易引發合規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隱患。
三是業務體量與風控能力不匹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發布以來,盡管不具備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銀行基本已停售結構性存款,但部分銀行仍存在風險控制能力與業務發展的規模和速度不匹配的問題。
四是宣傳銷售不規范,強化了存款人對于結構性存款收益的“剛兌”預期。其中,部分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宣傳材料或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銷售文本不嚴謹,未介紹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結構,對產品風險揭示不充分;部分銀行營銷人員在產品宣傳推介過程中片面強調結構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使存款人對結構性存款掛鉤衍生產品的交易實質和交易風險認識不到位。
上述負責人說,引導轄內銀行結構性存款產品回歸業務本源,促進其合規健康發展,已經十分必要。
在產品設計環節,杜絕“假結構”問題。《通知》要求,各行應嚴把結構性存款產品設計審查關,及時停售存在設計不合規或“假結構”問題的產品,確保結構性存款真實嵌入金融衍生產品且衍生產品部分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并使存款人獲得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相匹配。
在風險計量方面,要求銀行落實審慎監管規制要求。其中,各行應嚴格遵守衍生產品交易、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風險管理等監管規制要求,科學劃分相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類型,合規計提相關風險資本,確保涉及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各類監管指標計算準確。
在風險控制方面,要求強化衍生交易風險管理,控制業務總量增速。“各行應確保所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性質與本行衍生交易資格相匹配,審慎涉足自身不具備定價能力的衍生產品交易。”上述負責人說。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和完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機制,有效識別和計量衍生產品交易所帶來的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嚴格控制各環節操作風險,并對結構性存款中的衍生產品交易份額進行風險隔離。應合理把控本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總量和增速,確保業務體量與本行衍生交易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宣傳環節,要求普及理性投資觀念。其中,應結合所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真實交易結構進行結構性存款產品的風險評級,加強結構性存款購買者的適當性管理;此外,嚴格執行錄音錄像的“雙錄”要求,向結構性存款購買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承諾與真實交易不相符的最低收益,不得誤導存款人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結構性存款產品。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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