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銀保監局:加強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行為管理 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規范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地區車險兼業代理市場規范健康發展,北京銀保監局昨日發布關于加強北京地區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管理的通知。
以下為通知全文:
北京銀保監局關于加強北京地區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合規管理的通知
京銀保監發〔2020〕404號
各相關機構:
為規范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地區車險兼業代理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非金融類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持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利用自身主業與車險的相關便利性,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京依法兼營車險代理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
在京依法兼營其他保險代理業務的非金融類企業、保險公司專屬代理門店參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二、加強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行為管理
(一)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聘任品行良好的從業人員,按規定在行業信息系統中進行執業登記。從業人員僅限在主業營業場所內開展代理業務活動。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委托未通過本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開展代理業務活動。
(二)保險公司應當通過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向其銷售車險的兼業代理機構網點名稱和從業人員姓名,并將相關信息記錄在車險投保單、保險單及業務系統。
(三)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約定開立獨立的傭金結算專用賬戶。保險公司應當以轉賬方式向該賬戶支付傭金,不得向其他賬戶支付傭金,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支付傭金。
(四)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車險保費安全管理,投保人通過銀聯卡、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支付保費的,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
(五)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車險業務信息系統,并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對接,實現電腦聯網、系統出單、實時管理,確保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投保信息。車險業務信息系統可獨立于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車險數據。
三、明確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責任
(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車險兼業代理渠道業務合規性管理。保險公司與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保險公司合規性管理履職情況等實行登記報告管理,具體事宜由北京保險行業協會辦理。
(七)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一般委托代理關系,應當與一家保險公司協商建立主報告關系,并在書面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八)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客觀、全面評估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風險合規情況并建立、終止主報告關系。
建立主報告關系的保險公司負責車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日常合規性管理工作,按年度評估車險兼業代理機構風險合規情況,代為辦理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有關事項。
(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車險兼業代理機構主報告公司的風險合規評估意見,在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基礎上,與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建立、終止一般委托代理合作關系。
建立一般委托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負責車險兼業代理機構與本公司業務直接相關的合規性管理工作,自行或配合主報告公司采取必要的監測、檢查、糾正、追責等措施規范車險兼業代理機構行為。
四、強化保險公司中介渠道管理能力
(十)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車險兼業代理渠道相關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信息系統管理等制度。擬擔任主報告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十一)保險公司應當指定負責車險兼業代理渠道管理的專門部門和崗位、人員。擔任主報告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定期評估其主報告的車險兼業代理機構數量和基本情況,確保與自身管理能力相匹配。
(十二)保險公司業務信息系統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的記錄車險兼業代理渠道業務基本情況、保費、手續費比例和金額、銷售機構、從業人員等信息。
(十三)保險公司應當通過行業信息系統向北京銀保監局報送車險兼業代理渠道相關數據。
五、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十四)北京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建設行業信息系統,支持和服務保險公司加強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性管理,并提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等有關信息的公開查詢途徑。
(十五)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依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精神制定自律規則,對保險公司合規性管理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切實加強保險公司自律規范和管理。
六、保險公司未依法履行車險兼業代理渠道業務合規性管理責任的,保險公司、車險兼業代理機構在開展車險業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北京銀保監局將依法嚴肅查處。
七、中國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通知由北京銀保監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
(請各保險公司將本通知代轉給非金融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2020年9月16日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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